重庆人文科技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学校基本情况
第三条 学校创办于2000年,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
1.学校全称:重庆人文科技学院(Chongqing College of Humanities, Science & Technology)
2.学校标识码:4150013548
3.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4.办学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5.办学层次:本科
6.办学地址: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学院街256号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五条 为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由学校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监察处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对学校招生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处理招生工作相关的信访、投诉。
第六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招生处合署办公,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质量、人才需求、毕业生就业等因素,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合理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有旅游管理类(含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专业)、设计学类(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2个大类招生,新生入学后统一学习基础课程,再根据大类分流方案进行专业分流。其余39个专业按具体专业招生,招生专业(类)及招生计划、录取批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学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二条 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实行新高考改革的省份,选考科目详见生源省份的已公布通告。
第十三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语种不限,但新生入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按照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
第十五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 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当进档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2. 投档分数相同时,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没有明确同分排序规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则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
第十六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1. 学校认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艺术、体育类专业统(联)考成绩,考生文化、专业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同批次控制分数线。
2.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含加分),若仍相同,则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录取。
3. 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按文化成绩(含加分)从高到低录取,若仍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
4. 艺术类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执行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体检要求
1. 考生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2. 鉴于护理学、美术学专业的培养要求和就业特点,不招收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考生。
3. 报考师范专业的考生,还应参照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建议慎重填报师范专业。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学生在学校规定修读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学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授予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七章学费、住宿费和奖助学金
第二十条 学费:严格按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普通类本科专业(类)学费为15000-16000元/生•年;艺术类本科专业(类)学费为18000元/生•年;体育类本科专业学费为15000元/生•年。具体专业收费标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汇编和《新生入学指南》中公布。住宿费:每生每年1300元-3200元,具体标准在《新生入学指南》中公布。学生退(转)学退费,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退费计算时间以学生按规定办妥退学手续时间为准,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设有完善的奖助贷资助体系,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办理。主要有:国家奖学金标准每生10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每生6000元、国家助学金标准平均每生3700元、综合奖学金、“五四”奖学金、学生困难补助、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创业扶持、创业赛事补贴等。学校还可为部分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岗位。新生生源地助学贷款可在生源地自行申请,具体在生源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新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向学校提前请假,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之外,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新生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相关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23-42465352、42464905 、42465342、42464941
传 真:023-42464941
纪检监察处监督举报电话:023-42432660
电子邮箱:zsc@cqrk.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cqrk.edu.cn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重庆人文科技学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