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质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广西质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西质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广西质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办学类型:国有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六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三年学制
第七条 院校标识码:4145014821
第八条 办学地点:南宁市武鸣区南宁华侨投资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12号
第九条 学院介绍:
广西质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全国第一家由市场监管部门创办的高职院校,以服务市场监管与质量教育为特色。坐落于南宁教育园区发展大道12号,校园占地600亩,规划建筑面积21万平方米,办学规模达万人。
学校紧紧围绕市场监管领域的食品、药品、工业产品、化妆品、特种设备、医疗器械和知识产权等“四品一特一械一权”业务开展教育教学,以服务广西产业发展为根本,聚焦市场监管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区域产业链升级与东盟技术人才生态建设提质赋能。
目前学校建设有国家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培训演练基地,着重打造市场监管特色专业(群),电梯工程技术、食品质量与安全、工业产品质量检测技术等专业入选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示范特色专业。以特色专业培育高技能人才,2024年我校师生参加自治区级以上技能竞赛共获奖75项,其中获得国赛特等奖、一等奖3项,国赛二等奖4项,国赛三等奖5项,自治区级奖项63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要事宜。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工作与招生就业处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设在学校审计与纪检监察室,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的原则,结合学校自身实际,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
第十四条 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教育考试主管部门同意,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及要求
第十五条 招生对象为2025年参加全国统一高考的全国各民族应历届高中毕业考生。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通知和招生省级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实施,遵循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党委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七条 所有批次的进档考生按以下原则录取:
(一)我校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对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按第一专业志愿分成不同的专业队列,在每一个专业队列中,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给考生安排专业,直到完成该专业招生计划数为止;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检索完毕后,对未被录取的考生进行第二专业志愿排列,对有剩余招生计划的专业,继续在专业队列中从高分到低分给考生安排专业;以此类推,直至完成所有招生计划;若最后一个专业志愿依旧未被录取的考生,如服从调剂,可调剂到还有剩余计划的招生专业,如已没有剩余计划或考生不服从调剂,则按退档处理。
(二)每轮投档后还有剩余计划,则按我区或计划省份招生相关政策复征或降分投档录取。
(三)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考生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执行
(四)学校不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专业术科成绩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为准。艺术类考生分首选科目物理、历史两个类别,按类别分别计算综合分,对总分和艺术统考成绩均上线的考生,进档后按本章程第十七条 (一)至(三)点规则进行分档录取。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结合学科专业性质所限,对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广告艺术设计、融媒体技术与运营、食品检验检测技术、药品质量与安全、食品质量与安全6个专业在高考体检结果中出现以下情况的考生不予录取: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2.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等。
第十九条 统考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不限。
第二十条 所有已录取的考生,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调换专业。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要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录取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和资助
第二十二条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依据上级部门批复的最新标准执行,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全日制专科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学生入学时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预缴学费,毕业(离校)时根据学生实际修读情况结算学费。
预缴学费标准为:
(一)理、工、管理、经济学类专业:6500-7500元/学年。
(二)艺术类专业:8500元/学年。
住宿费标准为:
(一)公寓式学生宿舍6人间(单间,含空调):1350元/生.学年。
(二)公寓式学生宿舍(套房,含空调):1150元/生.学年。
1. 8人套房(3房2厅,110平方米或128平方米);
2. 6人套房(3房2厅或2房1厅,89平方米或69平方米)
住宿费按照实际住宿楼栋及房型标准收费。最终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的收费备案执行。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服务性收费:
(一)学生宿舍热水费34元/立方米;伙食费根据学生个人消费自行结算。
(二)代收费:体检费100元/人;超定额水电费,按照自治区水电价格收取;教材费800元/人/年,代收费用实行多还少补。
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二十三条 学校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开通了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有需要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和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帮助。
第七章 毕业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学校将授予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广西质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71-2348018 0771-2348017
监督电话:0771-2348071
学校网址:http://www.gxzlgc.net
电子信箱:zlgc_zs_service@163.com
学校地址:南宁市武鸣区南宁华侨投资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12号
邮政编码:530105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广西质量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与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